申报通知来了!广西2021年林下经济项目

各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区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提升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桂林计发﹝2017﹞81号)规定要求,结合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自治区林下经济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部署,紧紧围绕全区“金山银山”工程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方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林下经济产业的积极性,实现产业壮大、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主体投入和工商资本投入,共同形成发展合力。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全区发展林下经济产业规划,结合创建自治区现代特色农林业示范区有关要求,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组织申报,并对重点优势产区予以优先扶持。

3.规范透明、统筹兼顾原则。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安排全过程坚持规范、透明,做到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坚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重点,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促进全区林下经济产业化经营协调发展。

二、申报范围及主体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有关市、县(市、区)是指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滇桂黔(广西)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县;对于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滇桂黔(广西)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县,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支持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相关政策要求,由自治区财政切块下达林下经济补助资金。同时,以县为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创建的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示范县也纳入申报范围,具体申报要求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申报主体

农民合作组织、国有林场、农(林)业企业、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自治区级承担农(林)业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三、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和对应的分类条件,且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况。属于扶持重点范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所属分类条件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在2019年9月以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证照齐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2)申报主体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或业务,经营记录良好。

(3)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有稳定的生产用地,且用地手续齐全(以有效的林地租赁合同或林权证等为依据);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

(4)所生产加工的农(林)产品质量达到有关部门基本要求,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

(5)有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或农民增收的能力。

2.不予受理情况

申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申报:

(1)申报对象申报前三年获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但没有按要求实施项目的。

(2)申报对象存在重复申报的(即所申报项目与以前获得项目是同一实施对象在同一实施地点实施同一内容)。

(3)申报对象所申报项目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经市县及区直有关部门推荐或逾期申报的。

3.分类条件

(1)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分类条件

①农(林)业企业(含各类企业、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林)场或种植大户贷款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旅游的。

②贴息期(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内未获得过财政贴息等财政扶持的项目。

(2)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申报分类条件

①建设进度。项目建设任务完成90%以上(养殖类建设任务计算区间为一个年度内的产值,不能计算多年产值总和)。

②林下种植类。农(林)业企业(含各类企业、林场)单类林下种植总面积300亩以上(铁皮石斛、灵芝等珍贵类药材达100亩以上)、有效连片种植面积达100亩,带动农户(含林场职工或带动农民就业)10户/人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各类科研单位、良种繁育场站、家庭农(林)场、种植大户)单类林下种植总面积200亩以上(铁皮石斛、灵芝等珍贵类药材达100亩以上)、有效连片种植面积达100亩,带动农户(包括带动农民就业)10户/人以上(含社员)。对与科研机构合作、具有科技支撑项目(基地),可按照专业合作社类标准申报。

③林下养殖类。农(林)业企业(含各类企业、林场)单类林下养殖年产值2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含林场职工或带动农民就业)10户/人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各类科研单位、良种繁育场站、家庭农(林)场、养殖大户)单类林下养殖年产值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包括带动农民就业)10户/人以上(含社员)。对与科研机构合作、具有科技支撑项目(基地),可按照专业合作社类标准申报。

④种养结合类。林下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林下养殖产值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含林场职工或带动农民就业)10户/人以上。

⑤林下产品加工类。一是以前年度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种养项目,保持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或养殖产值200万元以上,且新建设加工生产线后产成品年销售额分别达50万元(种植类加工品)、100万元(养殖类加工品)以上,加工业带动农户数按实际情况不作硬性要求;二是新建加工类项目,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或养殖产值200万元以上,加工产成品年销售额分别达50万元(种植类加工品)、100万元以上(养殖类加工品),加工业带动农户数按实际情况不作硬性要求;三是林下经济产品公共销售平台项目。

⑥林下旅游类。依托森林、花卉、苗木基地等开展休闲旅游,基地面积300亩以上;初级林下产品、加工产品及林下旅游等年产值200万元以上,其中年旅游总消费(指门票、旅游纪念品、食宿、娱乐等的总消费)占50%以上;带动农户(包括带动农民就业)10户/人以上。

(二)扶持品种范围

支持利用林地或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林下旅游。林下种植方面,扶持种植铁皮石斛、金花茶、草珊瑚、茯苓、两面针、板蓝根、金银花、砂仁、紫珠、田七、穿心莲、勾藤、鸡血藤、金线莲、白芨、首乌、黄精、益智、重楼(七叶一枝花)、天冬、牛大力、十大功劳等中药材品种和食用灵芝、竹荪、香菇、木耳等品种,其他中药材适当支持。林下养殖方面,扶持林下养鸡、鹅、猪、牛、羊、蜜蜂等品种,其它养殖品种适当支持。

(三)优先扶持

1.优先扶持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2.优先扶持具有科技支撑、注重品牌打造的项目(基地)。

3.优先扶持利用自治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建档立卡”)实施的林下经济贷款贴息项目。

4.优先扶持与药企合作建设,有稳定销售渠道的中药材种植基地。

5.国家级、自治区级农(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带动贫困村、贫困户50人以上的林业合作社。

6.企业或林场带动贫困户较多的项目(基地)。

7.融合一二三产业的项目(基地)。

(四)扶持重点

(1)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库项目。即已纳入2020年度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库但未获得2020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

(2)村级集体经济建设的林下经济项目(基地)。

(3)被认定为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但未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或已获补助且继续提升建设的项目。

(4)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定制药园”基地。

(5)自治区乡村振兴林业示范村屯重点打造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

(6)林下经济产品公共销售平台项目。

(7)一二三产业相融合、有较大规模、示范带动作用较好的项目,以及突出品牌打造或产品深加工提升类项目。

四、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项目。补助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结果等为依据。单个项目的单次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申报主体应结合实际准确申报任务规模,不论项目最终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多少,相关部门均将按申报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验收。

(二)实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当年实际贷款额、贴息期内付息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贴息补助,贴息率为3%,且单个支持对象当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

1.市、县级组织申报。各市、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组织所辖地区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申报。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所申报项目类型编制申报书,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一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后推荐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林业局申报,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材料。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

(1)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①提交申报文件。申报主体应当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文件,简要介绍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事项及请求、申报项目实际或预期效果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撰写并提交项目申报文本(格式见附件)。

②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应当依据前述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在申报文本中附上以下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生产经营许可证、龙头企业认证材料、国家或自治区农(林)专业合作社认证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及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级现代特色农林业示范区批文;林权证、林地租赁合同等林权证明材料;承担项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场地、设备、技术等生产经营条件,人员技术力量,自我筹资能力等);对于未完工项目确保能够按照申报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承诺函;本指南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③对已纳入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库,但未获得2020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项目所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2020年度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申报文本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带动农户等进行实地核实,并形成核查报告。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所附林下经济项目申报文本(详见附件1-4,已纳入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库的示范项目仅需提供核查报告)指导申报主体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同时对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填写2021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汇总表、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详见附件5、6)。

(2)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①贴息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和布局、当前进度、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等)、法人情况(企业信用等级、总资产、资产结构等)、申请贷款情况(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及申请贴息资金额度等)三部分内容。

②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2)。

③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与借款相对应的利息支出凭证、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借款凭证、利息支出凭证可参考附件6、7,先填写项目贷款、利息、贴息明细表和利息明细表,按照填写的顺序编号提供证明材料。

(二)市、县级初审推荐

1.县级推荐上报需提供以下资料: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文件、项目申报材料和县区所有项目申报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初审表及项目申报汇总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推荐项目个数不得超过2个,推荐项目必须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公告栏或网站公示。

2.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县级提交的初审表后,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推荐上报项目名单,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3.市级林业部门、有关区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并附上相关附件材料。

(四)自治区评审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收到各市的申报推荐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

1.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各市、有关区直单位提交的审核推荐意见,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和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择优选择原则确定扶持对象。

2.评审结果确定后,自治区林业局对确定扶持的项目和扶持资金建议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3.对本年度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林下经济项目,自治区林业局将其纳入自治区林下经济项目库管理。

六、其他要求

(一)所有申报项目必须填写申报标准文本,并将申报材料编好目录,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项目申报主体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对实际工作中把握不准的,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局咨询后答复项目申报主体。

(三)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申报。申报的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筛选,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行文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局;项目业主单独报送的,我局不予受理。

(四)申报时间。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区直有关单位于2020年7月31号前将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我局林改处。

联系人:雷明旭,联系电话:0771-6783883。

 

 

 

附件:

1. 关于报送2021年林下XX示范项目的请示(参考文本).doc

2. 2021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申报表.doc

3. 农户信息、任务分配、资金分配汇总表.xls

4. 2021年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先建后补项目汇总表.xls

5. 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docx

6. 项目贷款、利息、贴息明细表.xls

7. 利息明细表.xls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