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指标核验细则

一、考核标准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设置A、B、C三类,满足其中一类条件即为完成。

(一)A类: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技术合同于2018年-2020年期间完成登记,且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15日期间实际付款技术交易额不小于30万元。技术交易有各级财政资助的,成果购买方付款金额不小于申请核验技术交易额的50%。

(二)B类: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15日期间完成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且转化科技成果产生的近三年累计效益不小于500万元。

(三)C类: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桂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于2018年-2020年期间签订总投资不小于8000万元的协议并完成广西企业法人注册,投资已落实3000万元,产品已投产且与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密切相关。

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

二、核验材料

(一)A类

应同时具有: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A类)、2.成果持有证明、3.成果交易证明。

1.成果持有证明。

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证明,及其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证明。

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成果转化,应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或者具备有相应资格的条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技术秘密转让的项目,严格按保密要求提供材料,不得造成泄密。

2.成果交易证明。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①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②非开发性的软件集成项目和非转让著作权的软件项目,及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不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2)引进国外技术项目需要提供合同的中文翻译件。

(3)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否则可认定为发票与项目合同不符。

(4)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文件。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

(5)申请核验的技术交易额不能大于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

(二)B类

应同时具有: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B类)、2.成果持有证明、3.成果登记证明、4.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1.成果持有证明,同A类。

2.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1)转化为新产品、新品种等对外销售类的,提供销售收入证明,(数额更低的利润、净利润等也可)。

(2)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内优化提质类的,提供节省成本证明或同比新增销售收入证明。

(1)与(2)相加效益大于500万元的可以申请核验。

以上证明原则要求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计划项目合同及相应的验收证书、效益证书等)。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由专家判断是否采纳。材料要求真实可靠,提供单位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C

应同时具有: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C类)、2.投资项目总合同(协议)、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投产证明、4.落实投资金额证明、5.成果持有证明、

1.投资项目总合同(协议)。

区外投资企业与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或产业园区签订的投资总合同、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投产证明。

营业执照指投资项目总合同中约定在区内开办企业的广西工商注册执照。

投产证明包括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销售证明、产品库存证明、产品质检证明(第三方)等。属检测服务类企业的,提供检测服务合同。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与持有成果密切相关。

3.落实投资金额证明

区外投资企业、区内开办企业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已落实投资金额的银行转账证明等。区内开办企业为区外投资企业独资的,可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不能与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资金重复计算。

4.成果持有证明,同A类,拥有方为区外投资企业或区内开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