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精神,促进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成长,扩大农业龙头企业规模,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西区内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类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要业务,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自治区农业厅评审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类别主要包括种植类、养殖类、农产品加工类、交易流通类、其他涉农类等类别。

第四条 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农业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广西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

(二)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合计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不亏损、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五)企业产品符合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加工和养殖类企业须获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认证。

(六)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应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种植业类企业:主要指从事粮油、糖料蔗、果蔬、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产品种植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畜禽水产养殖类企业

(1)畜禽、水产品养殖:主营业务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肉牛养殖: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肉羊养殖:主营业务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特种动物养殖:主营业务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加工类企业

(1)制糖: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2)水产品、畜产品、饲料加工、酿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3)粮食加工、榨油、桑蚕、中药材、纤维加工:主营业务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果品、蔬菜、制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交易流通类企业:交易额5亿元以上。

5.其他涉农类企业:主要指从事休闲农业、农业电商、农机服务、种子(种苗)繁育、肥料、农药、流通等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按要求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业务培训和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获得上市企业、和农户利益紧密联系的企业、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或较高知名品牌认证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盖有审计单位公章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按正式行文向设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设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县(区、市)推荐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审核意见按正式行文向农业厅推荐。

第十二条 区直单位直属涉农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由涉农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按正式行文向农业厅推荐。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厅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前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自治区农业厅审核通过后,在广西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农业厅行文认定,并为企业颁发“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出现大面积欠款,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企业近2年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

(五)法定代表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应按程序重新申报。自治区农业厅每年评审认定1次。

第十七条 已认定为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出现第十五条所述情况之一的,直接撤消其“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 已认定为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严格工作纪律,对在推荐、认定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