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数字标杆申报条件

一、申报重点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

2.具备开展所申报事项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4.申报单位必须是拥有项目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业主单位或取得业主单位合法授权(授权书)的承建单位。

5.取得总公司合法授权(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也可申报。

(二)负责人和参与成员构成的基本条件

1.负责人原则上是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2.主要参与成员中属于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50%以上。

(三)申报示范项目应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并已投入使用。

(四)有必要的数据基础,能支撑项目的正常运行;有成果展示的实地场景,如展示大数据或相关产品应用过程和结果、或大数据平台/系统服务过程和结果的演示场地或实地场景。

(五)申报示范项目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大数据与政府管理深度融合重点示范项目,应当围绕以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互联网+政务服务”、“聚通用”、宏观决策大数据应用、数字化监管、数字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实施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和政务业务办理深度融合的项目。

2.申报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重点示范项目,应当结合广西优势产业,实施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深度融合。加快与大数据、物联网、5G、IPv6等集成应用;培育智能装备业、汽车业等新型融合产品;实施工业企业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特色平台、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等示范工程;发展工业互联网,推进数字基础设施、特色平台和应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新模式应用和企业数字化、服务化转型示范工程。

3.申报大数据与农业深度融合重点示范项目,应当以突出解决农业“生产难、销售难、监管难”等问题,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空间信息、智能装备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过程的深度融合和应用,实现现代农业生产实时监控、精准管理、远程控制和智能决策。实施农产品线上线下新零售,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大数据与农业管理深度融合,为管理决策和生产经营提供数据服务。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运用大数据助力脱贫攻坚,助推数字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计划。

4.申报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重点示范项目,应当以实施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智慧物流、智能仓储、智慧商贸、智慧科技服务、智慧工业设计等智慧生产性服务业,壮大智慧交通、智慧旅游、智慧健康、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文化、智慧广电等智慧生活服务业,发展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智慧金融等领域的新业态项目。

5.申报大数据促进和改善民生重点示范项目,应当以推动大数据在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养老、婚嫁、生育、价格等领域普及应用的数字民生服务产品,以及新型智慧城市、数字社区、数字家庭生活应用等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建设、智慧警务建设、数字文化体育和数字场馆建设,以及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建设等项目。

四、申报数字经济产业重点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主营业务应当为从事数字产业相关业务,员工规模超过50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数字产业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

(三)申报单位应当有支持其主营业务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或实用技术。

(四)重点支持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机器人、物联网、北斗卫星导航、5G通信、虚拟现实、网络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应用在政务、医疗、教育、金融、旅游、农业、物流、电商、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大数据产业。

五、申报大数据重点支撑平台的基本条件

(一)大数据产业园区。是指大数据产业的聚集区或大数据技术的产业化项目孵化区。申报条件应当满足:

1.应当是有明确的大数据产业方向;

2.入园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

3.园区计划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建成后年产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大数据中心。是指以大数据服务为基础,具备有全球协作的特定设备网络,用来在因特网络基础设施上传递、加速、展示、计算、存储数据信息。申报条件应当满足:

1.支撑大数据中心的机房环境;

2.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数据中心建成后具备1000架标准机架以上承载能力。

(三)大数据创新创业中心。是指以大数据相关专业应用为方向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服务主体。申报条件应当满足:

1.具备有不低于1000平米的办公面积;

2.有明确的大数据项目孵化和辅导机制;

3.上一年度辅导项目不少于10个、参加项目的人次不少于100人。

(四)大数据研发中心。是指从事大数据或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产业与项目规划及技术研发的专门机构。申报条件应当满足:

1.具备有大数据或相关专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专利技术或实用技术;

2.研发人员占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0%;

3.有实际的大数据相关产品、平台或服务项目的案例。

(五)大数据人才培养基地。是指培训、培养大数据或相关专业的实用型人才的专门机构。申报条件应当满足:

1.有固定的教学场所;

2.有培训大数据相关的技术人才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3.有成熟的课程设置和实训基地(或实训联系点);

4.上一年度累计培训人次不少于1000人次。

(六)大数据专业服务机构。大数据专业服务机构是为大数据产业、项目提供产业咨询、技术指导、管理规划等服务的专业团队、机构或组织。申报条件应当满足:

1.团队负责人应当具备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服务团队不少于15人;

3.有大数据相关专业项目服务经验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