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才强市,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和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项目设置一类、二类两个人才项目类别。一类项目面向38周岁(含)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旨在培育一批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成长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二类项目面向32周岁(含)以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旨在培育一批具有突出潜质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加快成长为南宁市科技创新中坚力量。一类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元/人,二类项目资助金额为25万元/人。

第三条  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项目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在中共南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实施。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资助计划。

第四条  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领域为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南宁市重点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者所在单位(即依托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南宁市注册登记企业,或南宁市管高校院所、事业单位。

2.依托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经费配备和条件保障。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倍的比例配套资金;其他类型依托单位,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2倍的比例配套资金。

3.申请者应为依托单位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在职在编)并交纳社保为依据。申请者未在南宁缴纳社保,但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创办企业且占股不低于30%的,可以视同全职人员。

4.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研发投入能力的依托单位申请者。

(二)申报各类资助的申请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类项目

(1)申请者年龄限定为38周岁(含)以下,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2)申请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2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有3年以上从事科学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3)申请者曾主持过科研项目,且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万元。

(4)申请者未曾获批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一类项目资助。

2.二类项目

(1)申请者年龄限定为32周岁(含)以下,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2)申请者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有1年以上从事科学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3)申请者未曾获批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项目资助。

(三)申报限制

1.已获批南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邕江计划”人员不得申请本项目,已获批南宁市财政资助的同一科研或人才项目不得用以申报本项目资助。

2.申请者和项目参与人员存在逾期未结题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或申请者、项目参与人员、依托单位、联合申报单位被列入南宁市信用记录黑名单、南宁市科技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助。

3.申请者主持在研项目超过2项,或主持、参与在研项目超过4项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助。

4.依托单位每年可推荐一类项目、二类项目申请者各不超过1人。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必须提交材料

1.南宁市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申请者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在境外取得学历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5.依托单位、联合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申报承诺函;

6.申请者与依托单位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在编证明,近3个月在南宁缴纳社保证明。申请者未在南宁缴纳社保但创办企业的,提供拥有依托单位不低于30%股权的证明。

(二)选择性提交材料

1.相关知识产权、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论文等辅证材料;

2.承担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3.其他辅证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

(二)单位推荐。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推荐,依托单位为市属高校的由高校推荐。企业无需推荐。

(三)材料报送。申请者按规定将经推荐的材料报送至受理窗口。

第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签字盖章齐全的视为有效申请。

第九条  答辩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分组答辩评审,原则上按照一类项目、二类项目拟资助名额的150%遴选建议资助人员名单。专家组可根据情况,提出候补资助人员名单。

若当年申请者数量较多,市科技局可视情况在现场答辩评审之前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采取网上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年拟资助一类项目、二类项目数量的200%,择优遴选进入现场答辩评审项目。

第十条 实地调研。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现场答辩评审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考察资助人员材料真实性及依托单位实施条件。根据需要,可考虑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综合考虑产业分布、人才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资助对象项目名单。来自企业的受资助者数量不低于当年资助总人数的85%。

第十二条 确定拟资助对象项目名单后,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对象项目名单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拟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反映。

第十三条 拟资助对象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资助通知,并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立项通知发布后,申请者应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书面合同,编制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表。合同签订后,市科技局向依托单位账户拨付资助项目经费。项目管理参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2年,受资助对象应在每年12月上旬将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报市科技局。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受资助对象应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项目结题。合同到期前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项目结题。

第十六条  因受资助对象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作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