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南宁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推进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南宁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南商务规〔2018〕5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0年南宁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南宁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南商务规〔2018〕5号)要求,开展申报动员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各申请主体按照《南宁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南商务规〔2018〕5号)要求,于2020年10月16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至市商务局加工服务贸易科。地址:青秀区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13楼11308房,联系人:梁鑫,电话:5555981。

 

附件:《南宁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科技局

2020年9月18日

 

 

  南宁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外包产业承接载体建设,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在产业集聚、示范引领、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商服贸函[2018] 3号)、《南宁市推进中国服务 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南府办函[2017] 3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服务外包业务特色较为鲜明或服务外包公共服务较为完善的指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城、专业楼宇、服务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独立企业法人,或所在县 (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 部门。
(二)园区经营情况良好,有服务外包产业承接、培育工作机制和明确发展目标。
(三)园区服务外包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或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且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 万美元。


  第四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申请材料
(一)南宁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园区制定的服务外包产业承接、培育工作机制和明确发展目标的相关文件。
(四)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一览表(附件2)。


 第五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程序
(一)申请主体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需经所在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在申报截止时间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评审意见发布在市商务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书面认定文件。

  第六条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 一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工作,认定通知及申请时间在市商务局官网公布。

  第七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支持内容
(一)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开展服务外包产业承接、培育工作,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本级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云众包平台建设和运维;建立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方面。
(三)支持推荐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第八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管理措施
(一)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园区服务外包产业承接、培育工作和发展目标实施情况。对服务外包产业承接、培育工作和发展目标实施进度不达标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进行督促整改;连续两年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二)市商务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扶持资金和扶持项目专项监督和检查。对提供虚假申请认定材料的、违反扶持政策(资金)管理规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有效期与本办法有效期一致。
(二)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认定、管理与扶持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