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关于开展2019年度南宁市人才小高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才小高地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南办发〔2011〕29号)精神,2019年我市继续开展人才小高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纳税的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或市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

二、资助类型和额度

市级人才小高地资助类型分科研开发类和人才培养类两大类,科研开发类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人才培养类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5万元。

三、资助原则

以项目为载体,遵循重点原则、创新原则、效益原则。

(一)重点原则:申报项目属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能带动行业、领域的核心技术人才、骨干人才的培养,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创新原则:申报项目在本行业具有创新精神,研究水平走在我市行业、学科前沿,培训项目对培养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型人才团队建设或学术和技术的提高有明显作用。

(三)效益原则:项目前景广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人才团队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

四、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一)做好项目立项

各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要围绕我市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等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开展立项。

(二)组建人才团队

申报单位(个人)要围绕项目组建人才团队,通过引进相关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培养一批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实用人才,实现“1名技术带头人+5名核心人才+100骨干人才”的人才聚集效应。人才团队组建计划要注重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以中青年骨干人才为主,与申报项目的研发方向相适应,提倡人才团队成员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

(三)明确工作目标

申报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引进培养等目标,工作目标做到科学性、合理性,有量化指标,不能量化的要做出明确的定性表述。

(四)做好资金安排

项目资助资金以引导性为主,各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经费的整体性预算,要安排和投入项目配套资金以实现项目目标。要求对财政资助资金要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有关规定列支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四、网络申报流程

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南宁市高层次一站式服务中心初审→市工信、农业、卫健、教育部门学科初评→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网络申报具体步骤

(一)南宁市人社局网厅单位登录数字证书(UKEY)申领

1.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可直接使用市社保数字证书(UKEY)登录南宁市人社局网厅。

2.非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先凭经办人员身份证到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单位编号,然后凭单位编号和以下材料到南宁市人才市场二楼广西数字证书中心窗口申领数字证书(UKEY):

(1)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未工商登记注册的无需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工商登记注册的无需盖章)。

(3)《南宁市人社局网厅单位登录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未工商登记注册的无需盖章)。

(二)单位申请

1. 单位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登录→劳动单位网报(页面右侧按钮)→人才服务→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信息维护(主管部门名称要选择单位属地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2. 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登录→劳动单位网报(页面右侧按钮)→人才服务→人才小高地管理→人才小高地专项资助申请(科研开发类或人才培养类)→南宁人才小高地申报表信息填写→保存提交

(三)主管部门审核

1. 主管部门(单位属地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登录→劳动单位网报(页面右侧按钮)→人才服务→人才小高地管理→人才小高地专项资助审核(科研开发类或人才培养类)→待审批业务列表→审核单位申报信息

  1. 审核后点击“通过”或者“不通过”。(四)学科初评由市工信、农业、卫健、教育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学科初评。六、其他说明(一)申报平台: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rsj.nanning.gov.cn/)(二)单位申报后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建议单位提醒主管部门登录系统审核推荐。(三)单位和主管部门使用数字证书(UKEY)登录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七、有关要求(一)申报工作实行归口和属地管理,各申报单位(个人)的材料须经市主管部门或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二) 各县(区、开发区)人社局或市主管部门要围绕本县区、本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需求,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工作。(三)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以单位审批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办理。